赛事概述
为贯彻落实《全民健身计划(2011-2015)》和《健康北京人——全民健康促进十年行动规划》的精神,推动北京市职工健身活动的开展,提高职工健康素质,活跃职工群众体育工作,北京市总工会和北京市体育局于2010年联合主办北京市职工羽毛球比赛,在北京工人体育馆已连续成功举办两届,获得了政府部门、品牌企业、知名媒体以及职工群体的认可和推崇。
为了更好地发展职工体育运动,打造高端职工体育品牌赛事,2012年7月,北京市总工会联合北京市体育局,在北京工人体育馆继续主办第三届北京市职工羽毛球比赛,同期,举办第二届全国省际职工羽毛球邀请赛。
组织机构
主办单位:北京市总工会
北京市体育局
承办单位:北京市职工体育协会
北京金士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
协办单位:北京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
北京市羽毛球协会
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体育台
劳动午报
赛事规划
比赛时间:2012年7月26日—29日
报名时间:2012年1月1日—6月15日
竞赛地点:北京工人体育馆
参赛对象:1、各区、县总工会,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,各局、总公司工会,各产业工会,各直属基层工会。
2、北京市非公有制企业。
3、全国各省、市总工会、企业等
赛事规划:1、北京市职工羽毛球比赛(团体赛、单项赛)
2、全国省际职工羽毛球邀请赛(团体赛)
宣传计划:北京电视台宣传;网络视频录播;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文体频道;全国体育报纸、杂志;全国羽毛球俱乐部;直邮广告;下发红头文件等。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体育台及劳动午报全程跟踪报道。
参赛办法
1、以北京市各区、县总工会,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,各局、各集团总公司工会,各产业工会,各直属基层工会,各非公企业为参赛单位报名参赛;
2、 参赛资格:
①、本单位的正式在册职工(2011年12月31日前至今),并同时享受本单位给予的“五险(三险)一金”保障;
②、外聘劳务职工除出具“五险(三险)一金”证明外,同时需出具双方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(2011年12月31日前);
③、本行业属地管理的职工除出具“五险(三险)一金”证明外,同时需出具该职工所在企业证明(2011年12月31日前);
④、身体健康,有医务证明适合参加比赛者。
3、本赛事将统一为参赛运动员办理比赛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;
4、允许各参赛代表队一名在本企业退役五年以上的专业运动员参赛(男女不限),但是只能参加男子双打、女子双打或者混合双打项目,而且每一次团体比赛只能参加一个项目,不得兼项;
5、参赛人数:每个参赛代表队可报领队1名,教练员1名,混合团体赛:男运动员5名,女运动员5名(含替补男、女运动员各1名);单项赛由机关、企、事业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赛;(另附领导干部报名表)
6、参加混合团体赛出场的运动员不得兼项,可兼单项赛(领导干部组比赛)每人限报1项;
7、各个参赛代表队必须在报名表中认真填写领队、教练员及每名参赛队员的姓名、性别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电话号码,其中退役运动员必须在报名表中注明。报名中不得弄虚作假,违反规定者,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及所有比赛成绩,并大会通报;
8、所有报名人员必须提供免冠同一底片2寸近期蓝底彩照2张,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张;正式职工需交验2011年12月31日前至今为职工缴纳的“五险(三险)一金”证明;外聘劳务职工除出具“五险(三险)一金”证明外,同时需出具双方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(2011年12月31日前);本行业属地管理的职工除出具“五险(三险)一金”证明外,同时需出具该职工所在企业证明(2011年12月31日前);工作证随身携带以备查验;
9、各参赛代表队报名费每人100元;每队比赛保证金3000元(如在大赛期间无违纪等行为赛后退还),随报名表交付。
10、报名时间:2012年1月1日至6月15日报名截止,逾期不予补报,报名后不得更改和弃权;
11、各参赛代表队按组委会通知日期于赛前进行比赛分组抽签,按编排的竞赛日程进行比赛。
竞赛办法
竞赛规则:
1、采用中国羽协审定的最新《羽毛球竞赛规则》;
2、团体赛:第一阶段根据报名情况进行分组单循环赛(原则上采用“1”固定的逆时针轮转法);第二阶段进行单淘汰附加赛;决出1—8名次;前3名将可获邀参加全国省际职工羽毛球邀请赛;
3、单项赛第一阶段将采取小组循环赛,第二阶段进行单淘汰附加赛;决出1—8名次,比赛采用一局决胜负,每局21分,20平不加分;
注:两项赛事裁判长有权根据比赛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;
4、出场顺序
第一场:男女混合双打;第二场:男子单打;第三场;女子单打;第四场:男子双打;第五场:女子双打;
5、比赛采用五场三胜制,先胜三场的一方获胜(第一阶段小组循环赛打满五场);
6、混合团体赛和单项赛均采用每球得分制,每局21分,混合团体赛三局两胜制;单项赛一局决胜负;
7、参赛队员比赛期间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查验;
8、弃权和罢赛
(1)弃权:在一场比赛进行中,运动员凡因伤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比赛者按该场比赛弃权论。一场比赛,运动员迟到15分钟者,判该运动员该场比赛弃权。
交换出场名单:每天第一轮进行的团体赛,按规定的比赛时间提前20分钟到记录台交换名单。以后轮次的团体赛,听候广播通知交换名单。凡超过规定的交换名单时间10分钟,无故不交换名单者,以本轮弃权论。
(2)罢赛:比赛中运动员应服从裁判,有异议可通过临场裁判员向裁判长反映,对裁判长的裁决仍有异议者,可以代表队名誉向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诉。运动员或参赛代表队不论什么原因造成比赛不能进行或中断比赛,或临赛前拒绝出场,赛后拒绝领奖等,超过5分钟者(经劝解说服教育工作后计算时间)为罢赛,赛场一旦出现罢赛运动员或罢赛代表队,组委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。
9、用球、服装
(1)比赛用球:(组委会指定用球);
(2)比赛服装:(待定)。